[摘要] 张家口在对房地产市场的把控中,也很好的结合实际,落实中央调控原则——8月1日,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个税征收新政策,公告内容如下。
为了更好的响应“住房不炒”原则,2018年上半年的政策调控,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坚持,通过上半年持续的,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稳定房地产市场,在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并完善背景下,房地产调控工作仍将稳步推进,2018年房地产稳定运行预期将进一步强化。
张家口在对房地产市场的把控中,也很好的结合实际,落实中央调控原则——
8月1日,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个税征收新政策,公告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房住不炒”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存量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存量住房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取得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人,已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2017年9月1日,甲某将2016年购入的住房一套转让给乙某,购入时的价格为50万(不含增值税),本次转让价格为60万(不含增值税)。此次交易,甲方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考虑其他合理费用,甲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50)x20%=2(万元)。2018年8月1日,乙某又将其转让给丙某,转让价格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此次交易乙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不考虑其他合理费用,乙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0-60)x20%=4(万元)。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字税[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在申报存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以及其他合理费用的有效凭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宣化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个人转让房产,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购买合同、房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的,按照核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转让房产收入额 - 房产原值 )×20%。
如果纳税人再转让房产,其申请扣除房产原值仍应以上一手备案的房产证登记价(产权登记部门备案的交易合同价格)、发票记载的金额为准。
之前核定征收方式: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我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越早买房的要交的税就更多?想把小房卖了换大房的钱,是不是又不够了?不是住房的家庭,是不是负担更重了?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房地产购房评估结果不再涉及:政策之前,张家口二手房交易的税费,都是由房管局评估部门到实地评估,通过房龄、小区环境、周边配套、新房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判,评估价格远远低于购房成交价格。所交税费是评估价*1%(该项费用也就是购买一方,需要缴纳的契税;此外需要另外支付200-300的上门评估费)。
新的二手房政策该项结果似乎不再重要。
2、炒房客“受创”:高额税费会促使炒房者出手难度增加,从而遏制投资炒房,让房子回归居住本质。但此举将同时压制了改善群体的购房需求,若不是房本满5年,且是家庭生活住房,将要承担高额税金,导致难以出手。
3、二手房交易市场更加透明:很多人不愿购买二手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觉得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水分”太大,卖主可以坐地起价,各种税费也是由买主单方面承担,交易远不如新房市场透明,新政的出台,可以大大的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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